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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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还应当具有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除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标明经营场所用途、面积和设备设施位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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